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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

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 2023-02-13 浏览:

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

  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不同的提取条件的办理时限、提取次数都不同,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

  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1

  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且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3个月的还贷额;

  2)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贷款余额的10%;

  3)如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1年内凭结清凭证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自担保之日起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六)租房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提取;同时能够提供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八)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2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办理,单位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委托代办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临沂公积金提取额度3

  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及次数

  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截止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超出时限不予办理:

  (一)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①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获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提取之日起再连续缴存6个月,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二)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自取得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拆迁还建房的,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四)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文件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文件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危房鉴定证明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九)偿还住房贷款的,在正常还贷6个月后,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3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